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給付-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作者:洪正test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給付-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給付-保險對象門診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20%,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5%。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30%、40%及50%。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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