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判字系列】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
公職考試|2024/11/20
-
高普考科目刪減對照表(113新制)
高普初、地特|2024/08/09
-
公務員口試有哪些?
高普初、地特|2024/03/20
-
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6
-
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5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6
作者:洪正、 李由人民義務
(一)納稅之義務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二)服兵役之義務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三)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國家賠償
(一)「國家責任」發展之歷程
從公務員責任到國家責任:
1.否定階段:
國家地位至高無上,因公務員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公務員自己負責,國家不應成為賠償的當事人,本時期為國家責任全面否定階段,是謂「國家無責任論」。
2.相對肯定階段:
對於因國家統治權行使而造成之損害,如:徵兵、課稅、土地徵收等採否定的態度,但對於國家國庫行為,如國家舉辦的郵政、航空事業,國家地位等同於私人時則採肯定的態度,是謂「國家國庫責任論」。
3.肯定階段:
國家賠償的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民法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為前提,也就是公務員之行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賠償責任方得成立,是謂「國家代位責任論」。
4.全面肯定階段:
將公務員行為直接歸屬於國家,國家賠償行為不論公務員民事責任是否成立,要求人民先就公務員方面求償,國家負責補充其損害,是謂「國家自己責任論」。
(二)依據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三)賠償成立要件
1.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四)賠償方式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國賠法第7條)
(五)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賠法第8條)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