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地方權限-1

作者:洪正、 李由

中央與地方權限-1

中央與地方權限制度比較

(一)中央集權制

將國家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決策及執行由中央政府負責。可避免地方割據,利於政策推行。但是由於事事皆由中央政府決定,無法配合地方需要,發展地方特色。

(二)地方分權制

國家事權分散在地方政府,中央只有少數的國家象徵權力,地方政府具有政務的決定權,使政策能因地制宜,配合地方發展,但也容易導致地方壁壘,阻礙整體國家發展。

(三)均權制

依照事權性質來決定權力的歸屬,有全國一致性的劃歸中央政府,需因地制宜的劃歸地方政府。矯正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缺點。

(四)我國憲法的制度

1.採用均權制。
2.將事權屬於中央者,列舉劃歸成中央專屬權。(憲法第107條、108條)
3.將事權屬於地方者,列舉劃歸成地方專屬權,但僅限於行政與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仍屬於中央。
4.未列舉的事權,有全國一致性的,即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性的,即屬於省,有一縣性質的,屬於縣。(憲法第111條)
5.若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

憲法列舉之專屬權

(一)中央專屬權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憲法第107條,共計13項)
1.外交。
2.國防與國防軍事。
3.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4.司法制度。
5.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6.中央財政與國稅。
7.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8.國營經濟事業。
9.幣制及國家銀行。
10.度量衡。
11.國際貿易政策。
12.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13.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二)中央享有立法及執行權,而地方享有受託執行權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又稱為委辦事項:(憲法第108條,共計20項)
1.省縣自治通則。
2.行政區劃。
3.森林、工礦與商業。
4.教育制度。
5.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6.航業及海洋漁業。
7.公用事業。
8.合作事業。
9.二省以上之水路交通運輸。
10.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11.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12.土地法。
13.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14.公用徵收。
15.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16.移民及墾殖。
17.警察制度。
18.公共衛生。
19.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20.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三)縣專屬權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憲法第110條)
1.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2.縣財產經營及處分。
3.縣公營事業。
4.縣合作事業。
5.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6.縣財政及縣稅。
7.縣債。
8.縣銀行。
9.縣警衛之實施。
10.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11.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非專屬權之權限分配

(一)分配原則

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憲法第111條前段)

(二)爭議之解決

中央與地方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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