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訊
考試科目
工作內容
薪資福利
歷年缺額
推薦課程
| 項目 |
內容 |
| 最新消息 |
北市消防警察仍缺700人以上 |
| 報名日期 |
102.03.12(二)-03.21(四) |
| 考試日期 |
102.06.15(六)-06.17(一) |
| 報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以下學歷:
【三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高中職以上學歷
※體格要求詳見考試科目 |
| 報考利多 |
1. 起薪最高70,000元。
2. 考選部將逐年增加招考名額,102年增加約500名。
3. 限一般民眾報考,沒有警校生競爭。 |
非警校生也可成為警察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國家考試中,一般民眾可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自民國100年開始招考。許多人都以為警察是最危險的公職,但事實上一般警察職責以較低危險性之外勤工作為主,
包括戶口訪查、派出所值班、備勤、協尋失蹤人口、交通指揮等。
102年徵1370名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考試院於102年2月通過警察特考的名額額度,大幅提高一般民眾可報考的一般警察人員名額約500名,暫定需用人數高達1370名!且考選部與警政署協商,將逐年增加一般警察特考缺額,使非警校生成為警察的機會大量增加。
【點此下載暫定缺額表】
起薪最高70,000元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根據聯合報報導,【三等行政警察】需大學學歷,錄取後受訓2年,分發當警官,月入最多可到7萬元。【四等行政警察】只需高中以上學歷,錄取後受訓一年半,分發當基層員警,
本薪+加班費月入最多也有近6萬元。
薪資福利:一般警察 VS. 民間企業
- 起薪
-
| 學歷 |
一般警察 |
民間企業 |
| 大學畢業(一般警察三等) |
約52,000~70,000元 |
約24,000~30,000元 |
| 高中職畢業(一般警察四等) |
約42,000~60,000元 |
約19,000~23,000元 |
- 在職福利
-
|
項目 |
公務人員 |
一般上班族 |
|
升遷 |
視服務年資做標準,經由升官等考試及考績升職等管道升遷。
機會多而公平,可預期。 |
升遷管理大多不夠透明,每家公司規定不一,視個人能力。 |
|
保障 |
可服務至65歲退休(除犯罪被免職外)。 |
中小企業平均壽命12年,易因景氣不佳而倒閉或裁員。 |
|
福利 |
子女教育補助金、婚喪生育補助、年終獎金、本人及眷屬享公保、國民旅遊卡每年16,000元。 |
大多有勞、健保,年終視公司營運而定,不一定會有。 |
|
休假 |
1.週休2日、國定假日。
2.年假滿1年7天、3年14天、6年21天,最高30天。
3.事假7天(含家庭照顧假)、病假28天、產前+分娩共50天(陪產假3天)。 |
1.事、病假需扣薪。
2.年假約4~10天。
3.有時須加班或假日須上班,且幾乎沒有加班費。 |
|
進修 |
研究所進修可申請留職停薪;另可申請在職進修、帶職帶薪。 |
升學進修機會少。 |
- 退休福利
-
|
項目 |
軍公教人員 |
勞工 |
|
退休金 |
一次退休或月退休金 |
依勞基法規定 |
|
月退俸隨政府調薪 |
比照公務人員調整 |
無 |
|
18%、13%優存 |
1.軍公教人員18%
2.四大公銀退休人員13%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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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慰問金 |
1.公教人員每節約2000元
2.退役將領可年領約10000員總統發放「春節慰問金」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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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慰問金 |
比照公務人員年終獎金1.5個月 |
無 |
|
子女教育補助 |
退休軍公教人員比照現職者可領到子女大學為止 |
無 |
|
水電費優惠 |
退休軍眷案用量分級補助 |
無 |
|
健保費補助 |
榮民享全額補助、眷屬享保費7城補助,公教人員無 |
無 |
|
死亡慰撫金 |
依次為撫金或月慰撫金(按原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
依勞基法規定 |
※資料來源:聯合報、考選部,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錄取方式
- 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筆試錄取者,才能參加體能測驗,體能測驗達及格標準後,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
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等
行政警察 |
1. 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
3. 行政法
4. 行政學
※申論題+選擇題
|
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 心理學
7. 公共政策
※申論題
|
四等
行政警察 |
1. 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 英文
※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
4. 法學緒論
5. 行政法概要
※選擇題
|
6. 刑法概要
※申論題
|
四等
消防警察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憲法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公文、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
4.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選擇題
|
5. 火災學概要
6. (註1)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申論題
|
註1:該科包含「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考生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日起14天以內,向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二試放榜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體重
-
1. 身高:
男性不及165.0 公分,女性不及160.0 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 公分,女性不及155.0 公分。
2. 體格指標:
男性不及18.0 或超過28.0;
女性不及17.0 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聽力、辨色力
-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 者。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5. 辨色力:色盲。
- 其他
-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合格標準
男性: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性: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測驗標準以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為準,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行政警察工作內容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分發規定
- 分發地點: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工作內容
- 行政警察
-
為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行政警察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警察署-行政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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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
業務內容 |
|
警政科 |
1.
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事項。
2.
警察業務及職權之簡化、調整事項。
3.
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警察標識章)之規劃、督導事項。
4.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調整之備查事項。
5.
警察機關印信之核發與核備事項。
6.
警械管制之核轉、督導事項。
7.
警徽、警旗製用事項。
8.
警察職務協助工作事項。 |
|
勤務科 |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事項。
2.
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含勤務方式、勤前教育與勤務時間)與管
制事項。
3.
警察勤務執行之槍彈、防彈衣盔配帶之規劃事項。
4.
各警察機關勤務實施細則之研修事項。
5.
警察幹部勤務規劃講習之規劃辦理。
6.
舉家外出加強巡邏服務之規劃事項。
7.
受理報案e化平臺綜合性規劃事項。
8.
推動警察志工服務事項。
9.
警察機關特殊任務警力綜辦事項。 |
|
正俗科 |
1.
執行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規劃、
督導事項。
2.
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3.
協助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4.
現存性交易場所(原妓女戶)管理事項。
5.
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之專責警力派遣事項。
6.
消費者保護事務涉及警政之事項。
7.
協助民政機關推行有關端正社會風俗事項。
8.
協助勞工機關查處按摩業涉及妨害風化(俗)之規劃、督導事項。
9.
協助新聞機關查處色情廣告、書刊、錄影帶等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協助建管機關處理違章建築之秩序維持事項。
11.
協助取締妨害衛生之督導、考核事項。
12.
協助衛生機關辦理愛滋防治工作。 |
消防警察工作內容 - 一般警察特考免費資料索取>>
分發規定
- 分發地點: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限制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以外機關、學校任職
工作內容
- 消防警察
-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 消防署-各單位工作
-
|
科別 |
業務內容 |
|
綜合企劃組 |
1. 消防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2. 消防署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撰擬、彙編事項。
3. 消防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
項。
4. 消防署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
5. 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6. 消防署制服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7. 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之規劃、督導、管理事項。
8. 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管理事項。
9. 消防車輛、裝備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10. 補助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之督導、考核事項。
11. 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與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事項。
12. 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
項。
13. 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之規劃策辦事項。
14. 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審查作業事項。
15.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
|
災害管理組 |
1. 災害防救制度、業務之規劃、釐定、研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
項。
2. 災害防救法令之擬(訂)定、修正、解釋及推動事項。
3. 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4.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修
正、策辦及督導事項。
5. 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6.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與救
災資源調查、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7. 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8.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幕
僚作業事項。
9. 災害防救科技技術、制度與計畫之研發、考察、應用及系統建置
事項。
10. 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
|
火災預防組 |
1. 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2.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
3.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
4. 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5. 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
6. 火災預防業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7. 防火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8. 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9.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消防技術人員之規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1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12. 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13.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14. 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事項。 |
|
危險物品管理組 |
1.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2. 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3.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4. 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5.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構造、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6.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
劃及督導事項。
7. 鋼瓶及驗瓶機構(場)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8. 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實業用爆炸物安全管理之配合管理及督
導事項。
9.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煙火管理及瓦斯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10. 危險物品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11. 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
|
災害搶救組 |
1. 火災搶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2. 火災搶救計畫之規劃、策辦、督導事項。
3. 火災搶救業務之督導事項。
4. 消防人員火災搶救之安全管理與推動事項。
5. 消防水源之規劃、督導、擴充、運用及維護事項。
6. 火災搶救戰技之研究、督導事項。
7. 立體救災作業之規劃、督導事項。
8. 化學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9. 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10. 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
|
緊急搶救組 |
1. 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
導事項。
2. 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3. 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與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
項。
4. 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5. 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6. 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7. 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8.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9. 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10. 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11. 空中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12. 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
|
火災調查組 |
1. 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2. 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3. 直轄市、縣(市)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4. 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5. 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6. 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7. 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8. 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9. 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10. 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11. 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12. 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
助火災原因調查事項。
13. 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
|
教育訓練組 |
1. 消防教育、訓練之制度規劃及推展事項。
2. 消防學術研究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3. 消防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4. 消防及災害防救課程規劃及教材之審核事項。
5. 消防師資之培訓及審查事項。
6. 消防教育及訓練資訊之規劃事項。
7. 消防人員精神教育及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8. 消防人員國內、國外進修及研習之規劃、推展、考核事項。
9. 消防人員國外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審核、督導、考核
事項。
10. 消防推廣教育之建教合作規劃、執行事項。
11. 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事項。
12. 消防人員參加國家考試相關事宜。
13. 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之倡導事項。
14. 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訓練規劃事項。
15. 消防人員生涯規劃之策辦事項。
16. 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策辦事項。
17. 其他有關消防教育訓練事項。 |
|
民力運用組 |
1. 義勇消防組織相關法規之規劃、研擬、解釋及修正事項。
2. 義勇消防人員運用管理、訓練考核、競技大賽、勤務執行及聯繫
交誼之規劃、督導事項。
3. 義勇消防楷模表揚、裝備器材補助、保險及福利慰問等事項。
4. 鳳凰志工、社區婦女防火宣導隊及社區睦鄰救援隊之規劃、編
組、訓練、管理、指導、福利及協調等事項。
5. 民間救難團體(隊)之輔導、編組、訓練、認證、協勤及裝備器
材補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6. 輔導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推動事項。
7. 其他有關民力運用等事項。 |
※正確工作內容依各機關規定為準
薪資福利:一般警察 VS. 民間企業
- 起薪
-
|
一般警察特考 |
一般上班族 |
|
職等 |
起薪 |
高中職畢約18,000~21,000元/月
專科畢業約20,000~26,000元/月
大學畢業約24,000~30,000元/月
碩博士畢業約30,000~34,000元/月 |
|
三等 |
約70,000元 |
|
四等 |
約60,000元 |
- 在職福利
-
|
項目 |
公務人員 |
一般上班族 |
|
升遷 |
視服務年資做標準,經由升官等考試及考績升職等管道升遷。
機會多而公平,可預期。 |
升遷管理大多不夠透明,每家公司規定不一,視個人能力。 |
|
保障 |
可服務至65歲退休(除犯罪被免職外)。 |
中小企業平均壽命12年,易因景氣不佳而倒閉或裁員。 |
|
福利 |
子女教育補助金、婚喪生育補助、年終獎金、本人及眷屬享公保、國民旅遊卡每年16,000元。 |
大多有勞、健保,年終視公司營運而定,不一定會有。 |
|
休假 |
1.週休2日、國定假日。
2.年假滿1年7天、3年14天、6年21天,最高30天。
3.事假7天(含家庭照顧假)、病假28天、產前+分娩共50天(陪產假3天)。 |
1.事、病假需扣薪。
2.年假約4~10天。
3.有時須加班或假日須上班,且幾乎沒有加班費。 |
|
進修 |
研究所進修可申請留職停薪;另可申請在職進修、帶職帶薪。 |
升學進修機會少。 |
- 退休福利
-
|
項目 |
軍公教人員 |
勞工 |
|
退休金 |
一次退休或月退休金 |
依勞基法規定 |
|
月退俸隨政府調薪 |
比照公務人員調整 |
無 |
|
18%、13%優存 |
1.軍公教人員18%
2.四大公銀退休人員13% |
無 |
|
三節慰問金 |
1.公教人員每節約2000元
2.退役將領可年領約10000員總統發放「春節慰問金」 |
無 |
|
年終慰問金 |
比照公務人員年終獎金1.5個月 |
無 |
|
子女教育補助 |
退休軍公教人員比照現職者可領到子女大學為止 |
無 |
|
水電費優惠 |
退休軍眷案用量分級補助 |
無 |
|
健保費補助 |
榮民享全額補助、眷屬享保費7城補助,公教人員無 |
無 |
|
死亡慰撫金 |
依次為撫金或月慰撫金(按原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
依勞基法規定 |
| 子女教育補助表 |
|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 私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 2 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 私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 3 年 |
公立 |
7,700 |
| 私立 |
20,800 |
| 高中 |
公立 |
3,800 |
| 私立 |
13,500 |
| 高職 |
公立 |
3,200 |
| 私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
婚喪生育補助表 |
|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
公務人員休假表 |
|
假別 |
天數 |
|
差假 |
事假 |
5 |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
病假 |
28 |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
婚假 |
14 |
|
產前假 |
8 |
|
娩假 |
42 |
|
陪產假 |
3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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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
喪假(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
配偶 |
15 |
|
繼父母 |
10 |
|
配偶父母 |
10 |
|
子女 |
10 |
|
曾祖父母 |
5 |
|
祖父母 |
5 |
|
配偶祖父母 |
5 |
|
配偶繼父母 |
5 |
|
兄弟姊妹 |
5 |
|
公務人員其他福利 |
|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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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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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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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利息按2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1萬元,工友5000元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
房屋貸款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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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需用
人數 |
錄取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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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
1 |
1 |
3 |
3 |
1 |
- |
刑事警察人員
電子監察組 |
2 |
1 |
2 |
2 |
2 |
- |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
3 |
1 |
- |
- |
- |
- |
|
三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6 |
7 |
16 |
9 |
28 |
- |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文) |
8 |
8 |
8 |
8 |
9 |
- |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日文) |
2 |
2 |
2 |
2 |
1 |
-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10 |
6 |
10 |
8 |
|
|
|
警察法制人員 |
10 |
7 |
10 |
3 |
10 |
- |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
- |
- |
5 |
2 |
5 |
- |
|
消防警察人員 |
- |
- |
- |
- |
9 |
- |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
- |
- |
- |
- |
- |
- |
|
水上警察人員 |
- |
- |
- |
- |
- |
- |
|
行政管理人員 |
10 |
7 |
5 |
3 |
5 |
- |
|
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276 |
216 |
440 |
382 |
900 |
- |
|
消防警察人員 |
30 |
28 |
228 |
205 |
400 |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30 |
20 |
40 |
29 |
- |
- |
|
航海組 |
- |
- |
40 |
26 |
- |
- |
|
合計 |
398 |
304 |
809 |
682 |
1370 |
- |
自100年度起,「基層行政警察特考」改稱「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上課方式共有 3 種:面授課程、DVD函授、雲端函授。點選詳細課程資訊,可連結至課程內容、課程試閱。
|
課程 |
面授課程 |
DVD函授 |
雲端函授 |
上課
地點 |
教室,老師現場講解 |
DVD光碟,全程錄製上課內容 |
網路連線,全程錄製上課內容 |
課程
特色 |
1. 現場上課具約束力
2. 解惑最即時
3. 考生競爭,更具效果 |
1. 課程、教材與面授相同
2. 電子郵件解惑
3. 可重複撥放 |
1. 學習時空不受限
2. 不限撥放器材,電腦、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皆可 |
課程
資訊 |
點選連結 |
點選連結 |
點選連結 |
※正確考試資訊依正式簡章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