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科目
一般警察特考由二試組成,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能參加二試,二試各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 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一般警察考試分二、三、四等多種招考類科,其中最為熱門的報考類科為三、四等行政警察,及四等消防警察。
錄取標準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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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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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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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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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
(作文8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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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法
4. 行政學
※申論題+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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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6. 心理學
7. 公共政策
※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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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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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
(作文80%、測驗20%)
2.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
※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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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察法規概要
(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 犯罪學概要
6. 刑法概要
※申論題+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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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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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
(作文8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作文非選擇題,其餘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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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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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火災學概要
6.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申論題+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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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內容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普通科目「國文」的「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專業科目
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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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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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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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件處理)
2.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3.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4.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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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8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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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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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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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
◎2.行政學
3.公共政策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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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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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2.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3.微積分
4.建築防火
5.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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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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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國際公法
3.國際關係
4.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5.外語口試(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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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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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2.社會科學研究法
3.諮商與輔導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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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資訊
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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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2.資訊管理
3.資料庫應用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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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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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
2.智慧財產權法
3.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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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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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
2.安全管理
3.公共政策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人力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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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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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
3.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5.船舶主機(柴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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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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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3.航海學
4.航行安全與氣象
5.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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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100%
專業科目
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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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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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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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學概要
◎2.刑法概要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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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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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火災學概要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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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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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3.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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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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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2.航海學概要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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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項目(施行至112年)
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規則修正已通過,預計113年1月1日起實施,內容如下:
體能測驗準備方式
三民輔考與專業教練合作推出教學影片,幫助考生無傷準備體測。
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日起算14天內,應至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體重
1. 身高:
男性不及165.0 公分,女性不及160.0 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 公分,女性不及155.0 公分。
2. 體格指標:
男性不及18.0 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 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聽力、辨色力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握力項目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其他項目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一般警察特考搭配投考組合還有機會報考其他考試,考生同時準備,大幅提升上榜機會。
四等行政警察投考組合
考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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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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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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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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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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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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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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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學概要
2.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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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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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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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消防警察投考組合
考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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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消防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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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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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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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災學概要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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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災學概要
2.消防法規概要
3.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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