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格及技能檢查

作者:陳雲飛

體格及技能檢查

1.新進行車人員

應經營運機構指定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合格,並施以專業技能訓練且經技能檢查合格,始得派任。行車人員轉換擔任其他行車人員職務時,其體格檢查、專業訓練及技能檢查項目,應補檢不足項目。

2.營運機構

應每年實施現職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

3.行車人員

停止行車工作在半年以上者,應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檢查合格,始得再任行車人員。

4.營運機構

應保存行車人員之各項訓練、檢查紀錄,其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5.體格檢查不合格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擔任行車人員:

(1)兩耳純聽力

平均值超過四十分貝(DB)者。

(2)兩眼矯正視力

未達○‧八,或色盲、夜盲、斜視等重症眼疾者。

(3)慢性

酒精中毒者。

(4)法定

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5)語言、知覺、運動

或智能等機能障礙、精神異常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6)平衡

機能障礙者。

(7)肺結核

病者。但已鈣化或纖維化,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8)藥物依賴

或成癮,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9)發育不全

或骨骼與關節疾病或畸形,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0)高血壓

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者。

(11)患有

其他重大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6.運務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1)行車

相關規章。

(2)設備

操作能力。

(3)應變

處理能力。

(4)行車

安全知識。

7.維修人員技能檢查項目如下:

(1)維修

相關規章。

(2)維修

作業能力。

(3)應變

處理能力。

(4)維修

及行車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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