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的程序-預算執行

作者:唐恩

預算的程序-預算執行

預算的程序-預算執行

1. 預算法第62條規定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2. 預算法第64條規定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3. 預備金之設置方法

(1) 集中制:於國家「總預算」外,另設預備金(美、日等國採用此制)。
(2) 分散制:各機關預算外,另列預備金。
(3) 集中分散併用制: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4. 預算法第22條規定(我國採用集中分散併用制)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1)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分散制)
(2)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集中制)

【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