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特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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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特徵

關於特別權力關係有以下特徵:

(1)雙方地位不平等:

行政機關係立於國家高權之地位,強調在特別權力關係下之人民的服從義務。

(2)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不需法律授權。

(3)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承上,由於不需法律授權可逕以命令限制人民基本權,等於由機關任意為之。

(4)得懲戒相對人:

當相對人違反義務時,機關有懲戒權。然而基於上述特徵,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且漫無邊界,也造成懲戒權的濫用。

(5)不得爭訟:

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相對人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置並非行政處分,而僅僅是機關內部的「指令」。因而不適用一般的權利保護,自不得提起訴願與訴訟。只能透過機關內部提供的管道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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