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信託 (五)

作者:齊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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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信託 (五)

金錢信託 (五)

 

五、特定金錢信託之推展

     1. 一般規範事項

營業櫃檯標示

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
    項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 3 條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 第 25 條

    1.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2.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3.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各分支機構櫃檯以淺顯易懂及明確方式具體標示下列事項:
    
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

    1. 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2. 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3. 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

    4. 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 上述注意事項雖己於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31 日依金管銀(四)字第 09500323840 號廢
            止,但其精神己融入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

國內外基金銷售應注意事項

● 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促銷重點時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績效作為廣
    告促銷重點時,內容應正確符實並遵守相關規範。此外,請主動與媒體溝通績效表達之正確方式,
    避免媒體於轉載報導時,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中華民國96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60029689 號)。

● 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

    1.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金管會)
        另有規定外,
不得有下列行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0 條

       (1) 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
            傳。

       (2) 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3)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4)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5) 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7) 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 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9) 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0)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11) 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第 1 點規定時,總代理
        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1 條

    3. 從事廣告等相關行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申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1 條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
        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申報。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發現有第 1 點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
        整函報本會(金管會);如涉及第九款者(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並應函報中央銀
        行。

● 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備置供委託人查詢之事項

    信託業應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備置其得受託投資之國內基金或境外基金資訊內容供委託人查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 第 9 條

    1. 向委託人收取之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等費用。

    2. 買賣價差。買賣價差係指委託人申購或贖回基金時,其單位之價格係依網站報價增減計算而得
        之情形。

● 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注意事項

    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
    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且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成立
    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示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第 8 條

● 保存期限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所提供之廣告、行銷文件應保存二年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第 13 條

     2. 特定金錢信託之推展、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注意與遵守事項

        (1) 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下簡稱
             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

受託投資 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
以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遵守事項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
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21 條

例外: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
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1. 信託業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
    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2. 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
    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

3. 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客戶,得就特
    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
    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

    式進行推介但不包含最近一年內
    以信託方式進行投資之交易筆數低
    於五筆、年齡為七十歲以上、教育
    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非專業投資
    人。⋯

第 3 點之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信
託業之推介行為須事先徵取委託人 (非
專業投資人)之同意書,且不得以併入
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委託人得隨時終
止該推介行為,並於書面指示送達信託
業後生效。⋯

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
或境內結構型商品時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
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

充分瞭解客戶
之作業準則應
包括事項

例外: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外。

1. 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受理客戶應辦理事項:應訂定客
        戶交付信託財產之最低金額及條
        件,以及得拒絕受理客戶之各種
        情事。

   (2) 瞭解客戶審查事項。

   (3)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應辦理事項:
        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
        委託時,除參考第 (2) 點資料
        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A. 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
            力。

        B. 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
            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2. 當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應遵守
    下列事項:

   (1) 依同業公會(信託公會)所定之
        自律規範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
        以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
        的之風險。

   (2) 以淺顯文字明確告知委託人,該
        投資標的之交易係信託業依據委
        託人之運用指示,由信託業以受
        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
        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信託業違反
相關規定之
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人委託投資之標的為信託業所推介者,
信託業之推介內容若有虛偽、隱匿情事,或
未依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商品適合度規
章規定辦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準用規定 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
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
的者,準用上述規定。

        (2) 有關信託報酬之揭露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等資訊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有關信託報酬應
揭露之重要事項如下:

1. 信託業受託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各項金融商品時,應視其所運用投資標的之特性,對委託人充分揭
    露及明確告知投資可能涉及之風險,例如投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若運用
    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另應揭露或告知匯兌風險。

2. 信託業應使委託人瞭解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從事投資時,個別投資標的之最大可能損失。

3. 信託業受託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時,應明確告知委託人該金融商品並
    非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應告知委託人收取費率之範圍與計算方式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應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
    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

2. 應告知委託人收取費率之範圍與計算方式
    信託業應將第 1 點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
    象之商品,第 1 點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
    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

 

基金通路報酬之類別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第 3 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銷售基金產品而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所取得之通路
報酬如下:

1. 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 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 等)的分成比率。

3. 銷售獎勵金:依特定期間之銷售金額或定期定額開戶數,取得之一次性銷售獎勵金。

4. 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產品說明及
    商品簡介等任何說明及活動;及為提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
    提供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5. 其他:如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財專刊等)。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

1.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作業流程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2.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境外基金支付所生費用應由境外基金機
    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3) 境外結構型商品各類風險之揭露

應向投資人揭露之風險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 23 條

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前,應向投資人說
明下列事項(揭露之風險):

1. 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
    者。

2. 因發行機構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3. 因其他經本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
    者。

4. 涉有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及效力之限制者,亦應說明之。

5. 應向投資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架構,及可能
    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

 

應對委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 第 12 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對委
託人揭露之基本風險,包含

1. 最低收益風險。    2. 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

3. 利率風險。          4. 流動性風險。

5. 信用風險。          6. 匯兌風險。

7. 事件風險。          8. 國家風險。

9. 交割風險等事項。

 

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 第 13 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就不同
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
,例如:

1.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   2. 再投資風險。

3. 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      4. 通貨膨脹風險

5. 本金轉換風險。                     6. 閉鎖期風險等事項。

 

投資於連動債券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應記載其收取之報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 第 4 條

信託業辦理投資於連動債券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於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
款記載其收取之報酬

1. 信託手續費。 2. 信託管理費。 3. 通路服務費。

 

投資於特定金錢信託之境外基金時業務,申購時收取手續費,應記載其收取之報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 第 5 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於申購時收取手續費之境外基金時,應依下列規定於個別之產品說
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記載其收取之報酬如下:

1. 申購手續費。                 2. 轉換手續費。

3. 信託管理費。                 4.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

5.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涉及違反相關規定行為人之處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 第 13 條

1. 信託業就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連動債券或結構型商品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人,除得依情
    節輕重為
警告記過降職停職減薪解職或其他處分外,並應將該違背情形作為內部檢討事
    項。

2. 信託業應將第 1 點處理情形函送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4) 投資人須知之提供

應提供投資人公開說明書

1.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
    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3 條

2. 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2) 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
        項。

揭露結構型商品各類風險之說明 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須知 第 6 條

投資人須知應載明對揭露結構型商品各類風險之說明,應包含下列內容:

1. 基本風險資訊。

2. 個別商品風險資訊。

3. 若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應加強揭露之風險:無法履行債務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
    事項。

        (5) 基金風險收益等級

風險收益等級 投資風險 投資目標 主要基金類型
RR1 最低 以追求安全穩定收益為目標,通常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工具,如:短期票券、銀行定存。 貨幣型基金。
RR2 以追求相對穩定收益為目標,通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或國際專業評等機構評鑑為投資級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 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債券型基金、投資級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基金。
RR3 中高 以追求兼顧資本利得及固定收益為目標,通常同時投資股票及債券。 平衡型基金。
RR4 以追求資本利得為目標,通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股市、或價格波動相對較穩定之區域內多國股市。 全球型股票基金、區域型股票基金。
RR5 最高 以追求最大資本利得為目標,通常投資於積極成長型類股或波動風險較大之股市。 單一國家基金、新興市場基金、產業類股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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