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

作者:陳雲飛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

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

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

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

土石。

五、焚毀

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

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

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第29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

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

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

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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