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票之交付郵費(資)

作者:羅揚

郵票之交付郵費(資)

(一)郵費之交付

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政法第16條第1項)

(二)郵件資費

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本公司指定之單據上表示之。前項郵票得以郵政法第4條第10款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代替之。(規章第146條)

(三)郵票得由

寄件人使用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但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資郵件上。(規章第148條)

失效:

(一)污損之郵票:(郵政法第18條)

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二)廢止之郵票:(郵政法第17條第1項)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1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三)被掩蓋之郵票:(規則第19條)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四)剪拼塗洗郵票或郵資已付之符誌:(規則第20、21條)

1.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
2.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不予收寄:(規章第147條)

(一)凡將郵票

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或郵資符誌」字樣,印或剪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郵局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為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二)前項情形

如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侵害本公司郵票發行權者,應負法律上責任。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