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三十八條

作者:羅揚

郵政法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違規

為刑事責任。

二、本條違規之要件:

(一)違規者為一般民眾。

(二)違規行為係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

三、本條違規為刑法第315條之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刑法第315條)

四、本條排除刑法之適用

優先適用郵政法之規定。

五、如係郵政服務人員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乃依刑法第133條處斷: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六、如係負輔助載運郵件之責者之服務人員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亦依刑法第133條處斷: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郵政法第44條)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誤收他人之郵件

係因郵局誤投,誤收者負有返還之義務,故意不返還者,應予處罰。

二、本條違規為行政責任,其要件為:

(一)有誤收他人之郵件之事實。

(二)有不返還之故意。

三、本條違規為刑法之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

四、本條排除

刑法侵占罪之適用,優先適用郵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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