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契約種類

作者:夏進

運輸契約種類

運輸契約有許多型態,其中最常見者為雙務契約(即雙方當事人),即買方與賣方,通常分為要約跟承諾。例如商品陳列售價即為要約(針對賣方),到櫃檯結帳的實際價格為承諾(針對買方)。兩相合意,買賣於是成立。契約為現代生活中非常普遍之交易行為。

1.運輸契約之具備:

(1)運送人:

表示運輸業者。

(2)託運人:

表示消費者,以自己之名義與運送人訂定契約,委託運送人或貨物;託運人亦可為旅客本人。

(3)受貨人:

指消費者運送貨物所指定可提領之對象,有時受貨人是自己本身,亦可指定他人。當貨物送抵目的地後,受貨人即可行使契約之權力。

(4)提單持有人:

為收據之一種,具有價證券性質,為財產證明權狀,持有提單即享有物權提領之權利。最常使用於海運運輸,為國際貿易常見之單據。

2.運輸契約之特質:

(1)雙務契約:

由買方及賣方兩方當事人所架構而成,一般都是雙務契約,很少單務契約。

(2)承攬契約:

承攬的對象是旅客或貨物運輸。

(3)有償契約:

即需要付費而取得利益。

(4)諾成契約:

即雙方意思合致,代表契約之成立。

(5)定型契約:

定型化契約,一般用於房屋買賣及租賃,可於內容中加註附加條款;由某方意思決定內容,另一方則屬於選擇的部份。

(6)不要式契約:

一般以要式契約較為常見。例如幫忙處理事務,口頭答允某些事項,而不以具備法定或約定的一定方式為成立要件,尤其是訴諸於書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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