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要素一(實務上對於行政機關之認定)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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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一(實務上對於行政機關之認定)

要素一:由行政機關作成

實務上對於行政機關之認定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9號解釋解釋文 (部分內容節錄)

「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 (部分內容節錄)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由上可知:

A. 公立學校為行政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

B. 私立學校立於行政受託人之地位,亦得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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