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區安全措施

作者:夏進

軌道區安全措施

(1)軌道區需設有乘客安全逃生之通路,該通路須與月台或安全疏散區維持暢通。

(2)隧道段必須提供緊急照明,以供乘客疏散之用,逃生通路上障礙物之緊急照明應特別加強。

(3)採第三軌供電時,導電軌須以絕緣護蓋保護,並設置警告標示。

(4)隧道段除旅客逃生安全通路外,應配合設置隧道內通風及排煙系統。

(5)隧道段之旅客逃生安全通路以通達至車站月台或逃生豎井佈設時,其距離不得超過400公尺;若以通達連絡通道佈設時,則其距離不得超過200公尺。但採性能設計者得不受此限。

緊急電話及閉路電視

(1)月台需設置可直接與站務室或行控中心連絡之緊急對講機。

(2)捷運系統應設置緊急電話,連接消防機關、電力公司、民防指揮中心、警察局、醫院等,連線方式依各單位要求,便於特殊緊急狀況之處理。

(3)為維護乘客之安全,車站及列車內得設置必要之監視系統。其監視範圍至少包括上下車處、電梯、電扶梯、驗票閘門、緊急逃生口及夜間婦女候車區,以供站務人員、列車駕駛員或行控中心觀看旅客動態。

(4)於月台適當地點應設置監視設備,以供列車駕駛員或行控中心監視月台乘客上下車情形。

急救

車站應於適當地點設有急救箱。

救災通路

地下車站應設有非供疏散乘客使用之救災通路,以供救災人員進入車站。

災害防救設施

(一)一般要求

1.捷運系統應設有水災、火災、風災、雷擊和地震等災害的防救災設施。

2.捷運系統災害防救之設計應達預警及減災功能,設計標準得採同一時間內發生一種災害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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