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推式
會計|2017/06/29
-
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會計|2017/06/29
-
核定財務責任
會計|2017/06/29
-
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會計|2017/06/29
-
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會計|2017/06/29
審計法之通則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適用範圍(第1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審計法之規定。
二、審計權之行使機關與職權範圍
(一)行使機關(第3條)
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二)職權範圍(第2條)
審計職權如下: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三、審計事務之辦理單位
(一)中央審計事務(第4條)
1.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
2.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其在各省(市)地方者,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
(二)地方審計事務(第5條)
1.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
2.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三)特種機關、公營事業審計事務(第6條)
1.特種公務機關財務之審計,由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2.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四)未設審計處(室)者之審計事務(第7條)
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 。
(五)委託審計(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
(六)特定事項之諮詢與委辦(第9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