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之功能與架構

一、功能

話說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便是透過一元化之電腦系統作業,來搞定所有證券之結算、交割保管,以及過戶等原本複雜的程序。投資人在開立集中保管帳戶之後,便由證券商發給存摺,未來投資人只要憑著這本存摺,就能夠直接以「自動轉帳」的方式,辦理交割及過戶!此外,投資人可隨時憑此集保存摺,領出或送存有價證券,就好比我們以銀行存摺進行提款與存款一般。

二、架構

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架構如下:
由此架構圖中不難看出,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所扮演之功能角色,同時涵蓋有價證券之交割、保管,以及過戶等。而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包含:
1.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基金受益憑證、認購權證、可轉換公司債、台灣存託憑證等。
2.於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政府公債、上櫃股票等。
3.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有價證券。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範

一、功能定位

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並負責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

二、設立條件

1.於一個集中市場中,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為限。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型態,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且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億元,且必須由發起人一次認足。
3.經營該事業應經金管會之核准。

三、主要經營業務

1.有價證券之保管。
2.有價證券之買賣交割。
3.有價證券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相關作業。
4.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集保帳戶之開立與管理

一、下列機構得於證券集保公司開戶,成為集保公司之參加人

1.財政部。
2.台灣證券交易所。
3.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4.證券公司(證券商)。
5.證券金融事業。
6.受託保管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基金、專業投資機構款券之保管機構。
7.中央政府公債之交易商。
8.金融機構與保險業。
9.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10.其他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者。

二、參加人之必要性

若證券商為集保事業之參加人,其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者,則該客戶應以參加人之名義(即證券商)辦理。

三、集保帳戶之管理

1.若客戶欲以參加人之名義將有價證券送存集保者,則應先檢具開戶證明書與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辦理開戶手續。
2.客戶以參加人之名義將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其有價證券之帳戶劃撥及領回,應以同一帳戶辦理。
3.集保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剩餘之金額。
4.參加人及其客戶之帳簿,與入帳憑證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若集保事業接受參加人委託,以電腦作業處理帳簿劃撥作業者,則該參加人之客戶帳簿資料由集中保管公司利用電腦媒體保存五年。
5.參加人於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後,應於「當日」送存集保公司,但雙北市地區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送存。
6.參加人於接獲客戶請求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於「當日」即向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提出申請;而集保公司於接獲參加人之領回申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一併交予參加人並記載於參加人之帳簿內。
7.若客戶請求將其帳戶內之有價證券餘額,全數轉帳至其他參加人之帳戶時,則該客戶應向「原參加人」提出存摺與轉帳申請書,並由「原參加人」通知保管事業將客戶之餘額轉撥入對方參加人之帳戶內。
8.參加人提出領回有價證券申請時,集中保管公司得以「同種類」且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予參加人。

有價證券之保管方式

一、一般保管

除另有約定外,集保公司對於所保管之有價證券,一律不分參加人混合保管,同時依照參加人之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二、對公司內部人士持股之保管

證券集保公司對於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所持有記名股票,係採「分戶保管」而分戶保管之股票,由集保公司以「客戶別」分置於保管帳戶內,同時個別製發有價證券保管憑證。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