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基礎概說

作者:羅揚

請求權基礎概說

契約上請求權

在此通常指「債權契約」。也就是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在契約成立生效之後,得基於契約向他方為請求。其中較重要的有:
(一)給付請求權
如民法第199條(一般給付請求權)、第348條(買受人之標的物請求權)、第367條(出賣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等。
(二)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有三種類型。

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契約因故無效、不成立或得撤銷時所生的請求權。例如:民法第91條(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45-1條(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47條(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等。

無因管理請求權

無因管理,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去為他人管理事務」。無因管理主要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72條到第178條。

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意思就是基於「物權」所生的請求權。最常見也最重要的就是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其細節會在物權編詳述。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簡單地說就是「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此時受有損害的人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請求返還該利益。這個部分對於初學民法者可能較難理解,其內容會在介紹債編總則的時候詳述。主要的規定在民法第179條到第183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行為,意即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之人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說是國家考試的常客,其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84條到第198條。

其他請求權

上述一~六、為主要的請求權類型,其他難以分類的請求權則歸類於此。例如,身分法上請求權(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第2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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