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利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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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利益

訴願利益

參照訴願法第1、2條,皆規定行政機關違法不當之作為或怠於作為需侵害其權利或利益,始得提起訴願。反之,縱然行政機關之處分違法不當,或怠於作為並無侵害人民權利或利益時,亦無從提出訴願。訴願利益應包含「權利」與「利益」。

(1) 訴願利益之範圍

A. 權利:

(A) 指於憲法或各該行政法規範中所要保護的法律上利益,即「主觀公權利」。

(B) 訴願所稱之權利並不排除私法上權利與利益。

B. 利益:法律上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成為「權利」者。

(2) 不屬於訴願利益之範圍

A. 反射利益。

B. 純粹政治、宗教、文化、經濟、情感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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