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之原因

作者:陳少偉

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解除契約之原因


1.旅客或貨物所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有關鐵路運送之規定時。

2.旅客或貨物所有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時。

3.天災事變等不得已事由,致阻礙運送時。

4.旅客有傳染病、酗酒等危害自己或他人,以及其他騷擾他人行為之虞時。

5.老幼、殘障、重病、瘋癡、精神病等需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時。

6.鐵路機構缺乏運送所需之設備時。

 

7.行李、包裹及貨物之性質、重量、長度、體積或包裝不適運送,或有危及他人或損及他物之虞時。

危險貨物:

1.依鐵路法第5章第48條之規定,「危險貨物」乃指物品的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至於鐵路在運送危險貨物之作業上,依同條規定,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2.危險貨物運送時,裝載危險貨物之列車貨車,應與其他車輛隔離,原則上以空車隔離為佳。

我國目前鐵路貨運概況

(一)目前國內鐵路貨運仍以臺鐵系統為主

臺糖及林業鐵路則僅剩下零星之貨運量;高鐵則僅與中華郵政及快遞業者合作提供快捷郵件及快遞運送服務。

(二)臺鐵貨運目前

以運送石灰石、散裝水泥、砂石及煤碳等大宗散貨為主,其中石灰石為最主要運送貨種。

(三)臺灣本島內陸年貨運量

由公路貨運主導而逐年成長;鐵路貨運量則呈下降趨勢

(四)目前臺鐵貨物運輸之主要

行駛路線包括縱貫線、宜蘭線、北迴線、臺東線、南迴線、臺中線等環島鐵路主線,及林口支線、基隆港線、臺中港線、高雄港線、花蓮港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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