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律關係到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建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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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律關係到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建構

特別法律關係到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建構

大法官解釋對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形塑:

A. 從釋字187號解釋開始,大法官就不斷縮減「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並放寬對於公務人員的權利保障。而在釋字395號解釋理由書中,更對於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明確定性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B. 實際上大法官不只針對公務員,也透過解釋進而限縮特別權力關係在其他場域的適用(例如監獄,可另行參照釋字653、681、691號等等);實際上幾乎已完全由特別法律關係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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