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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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憲法揭示原則:

包括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福利國原則。所謂民主國原則,就是主權在民原則。所謂法治國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謂福利國原則,就是國家必須致力於縮短貧富差距、平衡經濟上之強者及弱者、以及救濟需要救助之人,以建立公平社會秩序。

2.法律優位原則:

就是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違背國家現行有效之法令,包括憲法、條約、法律、習慣、判例及命令,並依此而導出法源位階理論,亦即,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否則無效,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3.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4.平等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5.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就是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所拘束。

6.禁止恣意原則:

就是禁止不合理之專斷。

7.明確性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8.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9.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如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10.比例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之手段及目的,必須合乎比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平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1.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就是禁止不同事件作不適當類推。

12.公序良俗:

亦即民法第72條規定之「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納入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中。

13.公益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均須符合公益之要求。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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