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要件:程式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要件:程式

行政訴訟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要件:程式

一、上訴狀 (行訴§244)

上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1.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2.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3. 上訴理由。
4. 添具必要證據 (行訴§244Ⅱ)。

二、須在期間內提出 (行訴§241)

判決送達後20日內之不變期間。

三、強制律師代理 (行訴§241-1)

1.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
2. 例外允許其他人:
    (1) 基於訴訟專業考量而例外允許 (行訴§241-1但書、§214-1Ⅱ)。
    (2) 準用民事訴訟規定 (行訴§241-1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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