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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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

1.意義

行政行為,不論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具體之行政行為,亦或是依法律授權而訂立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均不得牴觸法律(這裡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亦即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者)此係承襲憲法最高性原則而來,亦為貫徹法位階原則之一環。

2.相關法規定

(1)憲法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2)憲法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4)行政程序法第4條(前段)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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