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基本概念-1

作者:洪正、 李由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1

行政法之概念界定

(一)概念界定

行政法關係即行政法上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發生的要素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2.受法律規範。
3.基於具體個案事實。
必須具備以上要素才能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三)行政法之性質

普通法,國內法,原則上是公法,以國家行政行為為規範對象,也以人民在行政權下的權利義務為規範對象。

(四)行政法之法源

1.成文法:
憲法、法律、國際法、命令、自治規章。例: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第170條、國民教育法等。
2.不成文法:
習慣法、解釋與判例、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如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公益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

(五)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就是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違背國家現行有效之法令,包括憲法、條約、法律、習慣、判例及命令,並依此而導出法源位階理論,亦即,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否則無效,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2.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3.平等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所拘束。
5.禁止恣意原則:
就是禁止不合理之專斷。
6.明確性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7.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8.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如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9.比例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之手段及目的,必須合乎比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平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0.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指行政行為所追求之目的,須與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間有合理之聯結存在。常應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94條)及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7條)中。公序良俗:
亦即民法第72條規定之「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納入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中。
11.公益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均須符合公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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