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作用-1

作者:洪正、 李由

行政作用-1

行政處分

包含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定義。廣義的行政處分包含了「狹義行政處分」和「一般處分」。

1.狹義行政處分: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2.一般處分:

(1)對人之一般處分:
狹義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
(2)對物之一般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
(二)行政處分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個別對人民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而生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三)合法的行政處分,須出自於有管轄權的機關作成;其次,依法若須經一定程序、方式者,須依其程序方式為之。另其內容須有法律的授權,且不與其授權法及其他相關上位階的法規範有所牴觸,如憲法的基本權規定,以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等。
(四)行政處分必須依其行為而有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故有別於「行政內部行為」。但所謂法律效果不必限於公法上效果,因行政處分而發生私法上效果者,所在多有,如主管機關核准專利而創設智慧財產權者是。
(五)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具備形式合法要件(如:救濟教示之記載、記名理由、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等)以及實質合法要件(如:符合一般行政法上原理原則,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即為合法之行政處分。
然而,若行政處分欠缺以上要件時,其即為違法行政處分,換言之,係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可一概而論,主要區分為無效處分與得撤銷處分。關於無效處分,通說採重大明顯瑕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可分為方式欠缺而無效(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內容瑕疵而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權限而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該條1至6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除此六種情形外,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同。
(六)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時基於公益的考量,仍得將其廢止;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亦得將其撤銷。
1.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
負擔處分既對人民不利,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權利或信賴保護問題,故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隨時加以撤銷。撤銷違法處分性質上乃屬行政機關裁量事項。
2.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依法行政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遵循前者則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始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
3.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法安定性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合法之授益處分對人民有利,必且亦具備合法性,原則上不應將其廢止,除非有法所明文得廢止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並且亦應保障人民對其之信賴(對於違法之授益處分都得主張信賴保護,更遑論合法之授益處分不得主張)。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6)前述(1)(2)(3)之情形,皆為當事人可得預見未來行政處分會遭廢止之情形,故應非得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僅(4)(5)之情形得主張損失之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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