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類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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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類型

1.以行政欲達成之目的區分

秩序行政

以維護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排除危害為目的之行政。例如,交通管制、緊急避難疏散或防空演習等。

給付行政

係指對於特定人或公眾提供福利服務,或是給予社會照顧等服務優惠性質目的之行政。例如,獎學金的發放、公立安養院或老年津貼等。

2.以行政對人民之影響為區分

侵益行政

行政造成人民基本權的限制或剝奪,對於人民基本權造成干預者。例如,命令歇業、禁止通行或課處罰鍰等。

授益行政

給予人民利益或優惠。例如,特定產業補助、租稅優惠或是專業加給等。

3.以行政組織制度的設計為區分

直接行政

國家由其本身或其本身之行政機關直接為之。例如,行政院各部會作成之政策。

間接行政

透過國家以外的行政主體或該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而為之。例如,台北市政府(地方自治團體)之政策。

4.以受法律控制的程度為區分

羈束行政

直接受法律完全拘束,行政並無做成其他不同決定之空間。例如,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予相對人。

裁量行政

法律有給予行政選擇的空間,在不違反此前提之情形下,行政可以因應個案作成不同裁量之結果。例如,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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