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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一) 事由
1.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2.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3)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4)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 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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