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56條(設計人員)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第56條(設計人員)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7條 (聘雇人員)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

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營業

第58條 (營業章程)

自來水事業應訂定營業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供水條件及自來水事業與用戶雙方應遵守事項,須於前項營業章程內訂明。

第59條 (水價)

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自來水事業依前項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使用度數較上年度同期比較如負成長,自來水事業體得視營業收支盈虧狀況,給予費用折扣,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自來水事業訂定。

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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