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之檢核
作者:陳文欽一、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實施檢核。
(一)種類
1.平時檢查
檢核規定由管理機關自行規定
2.定期檢核
檢核規定依照本手冊辦理
二、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檢核之責任
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三、各機關實施檢核
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四、宿舍檢核項目如下:
(一)宿舍之借用,有無訂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公平辦理。
(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有無依規定與借用人簽訂契約及辦理公證等借用程序。
(三)宿舍之使用情形是否合於規定,有無經常派員訪查,並依規定查處。
(四)宿舍之收回,有無依據相關規定及期限辦理。
(五)宿舍設備及家具,是否有一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實施。
(六)宿舍檢修,是否按照程序執行,能否達成嚴格審核,控制預算任務。
(七)臨時及緊急保養工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八)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是否依照規定格式詳細記載,按期填報。
五、管理機關每年度檢核結果
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督導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另訂規定辦理檢核。
附則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
除主持人外,不得供給宿舍,其自(管)有之宿舍,應積極規劃收回處理;在收回處理前,其已配住宿舍之現職員工,應依規定扣收宿舍使用費。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原配住宿舍員工退休後,得依規定期間續住;續住期滿,應依規定收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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