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二)

作者:方哲

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二)

   第26條

本公司應收之水費(包括基本費及依用水量計算之用水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計收。
本公司得依法隨水費附徵或代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清除處理費及污水處理費。

   第27條

通過總量水器之示度超過各用戶量水器示度之和時,差額水量由各戶平均分擔,但各用戶間另有書面約定,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者,依其約定。

   第28條

同一量水器適用於二種以上不同費率之用水者,按其高費率收費。
特殊高成本地區之用水,除基本用水量按一般水價收取外,超過基本用水量部分得按當地成本酌加報酬計收,其實施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29條

因特殊情形採按口計費之普通用水用戶,其水費以每人每月五度計算。

   第30條

用戶用水日數不足一個月或量水器口徑如有變動,當月份基本費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第31條

用戶於月中變更用水種別應即抄表,按抄表使用度數結算變更前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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