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與責任的概念

作者:陳仕弘

義務與責任的概念

義務與責任的概念

一、義務之概念

義務為與權利相對的概念,所謂義務指法律對特定人課以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可區分為:
1. 積極義務、消極義務(依內容區分):
(1) 積極義務:法律要求特定人須為一定之作為。
(2) 消極義務:法律要求特定人必須不為一定作為。
2. 絕對義務、相對義務(依對外效力分):
(1) 絕對義務:指任何人均有不可侵犯他人之義務。
(2) 相對義務:指特定人對特定人負有之義務。
3. 主義務、從義務(依獨立性分):
(1) 主義務:可以獨立存在之義務,如:債務。
(2) 從義務:必須從屬於主義務方能存在之義務,如:保證債務。
4. 第一義務、第二義務(依發生順序分):
(1) 第一義務:依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原已存在之義務,如:履行契約義務。
(2) 第二義務:因不履行第一義務而生之義務,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

二、責任之概念

1. 過失責任:
指行為人對於損害之發生,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中間責任:
又稱推定過失責任,指於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之存在,而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進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失之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負證明自己無過失之舉證責任。例如民法第187、188、190~191-3條。
3. 無過失責任:指行為人對於特定損害之發生縱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衡平責任:
法律原本使第三人為行為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該第三人得以舉證免責,則基於公平原則,仍令行為人或第三人負全部或一部之賠償責任,如: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3款、第188條第2項,屬於衡平責任之一種。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