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帳簿、備查簿之設置(第49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總會計帳簿、備查簿之設置(第49條)

(一)帳簿

總會計之帳簿,應就其彙編會計總報告所需之記載設置之。

(二)備查簿

總會計之備查簿,就其處理事務上之需要設置之。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備查簿之設置(第50條)

(一)關於所管珍貴動產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

(二)關於所管不動產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不動產,應備地圖、圖樣等備查簿;其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

會計憑證

(一)概說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記帳憑證」二類。(第51條)

(二)原始憑證

1.意義:(第51條)

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2.種類:(第52條第1項)

原始憑證為下列各種 :

(1)預算書表及預算準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2)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3)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4)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5)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6)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7)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8)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9)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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