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作者:羅揚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104年07月0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91號令修正公布

【法規簡稱範例】

簡易人壽保險法:簡稱《壽險法》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簡稱《壽險規則》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簡稱《保險契約》

第一條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本條明列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壽險法)之立法主旨:

(一)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

(二)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

(三)便利全民投保。

(四)增進社會福祉。

二、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憲法。

(二)刑法。

(三)民法。

(四)行政法規。

(五)保險法。

三、保險: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條第1項)

四、保險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1條第1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法第1條第2項)

五、壽險規則所稱經辦郵局:

指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各級郵局。(壽險規則第2條)

第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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