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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第324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I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3條 (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324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I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補充:廖震說法:https://youtu.be/qUT7czRuq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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