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
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
贓物罪-第349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
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
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2條(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加重規定)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