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2條(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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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2條(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加重規定)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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