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作者:陳毅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