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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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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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