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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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1.意義

此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來,行政行為應受到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所拘束,因為所謂的行政慣例即是對於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時間反覆施行之後成為此後這類事件的通例,而秉持著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之精神,此也是對於平等原則之貫徹。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要件

(1)行政權對該事件有決定或裁量之空間。
(2)之前有行政慣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
(3)該行政慣例或先例並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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