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之特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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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之特徵

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財產。而公有公物已為國家或行政機關所有,自非徵收之對象,僅須依法定程序撥用即可。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公物基於不融通之特性,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其供大眾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可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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