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可簽證之國家或地區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國人可簽證之國家或地區


國人可以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一)亞太地區
孟加拉Bangladesh    30天
汶萊 Brunei    14天 
柬埔寨Cambodia    30天
寮國 Laos    14-30天
馬爾地夫Maldives    30天
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    30天
尼泊爾Nepal    30天
帛琉Palau    30天
巴布亞紐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    60天
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    90天
泰國Thailand    15天(可事先上網填寫簽證申請表)
東帝汶Timor Leste    30天
吐瓦魯Tuvalu    30天
萬那杜Vanuatu    30天
(二)亞西地區
國家    可停留天數
亞美尼亞Armenia    最多120天
伊朗Iran    商務目的最多可單次停留14日、觀光目的最多則可單次停留15至30日
約旦Jordan    30天
哈薩克Kazakhstan    最多30天
吉爾吉斯Kyrgyzstan    15至30天
黎巴嫩Lebanon    最多30天
阿曼 Oman    30天
塔吉克Tajikistan    最多45天
烏茲別克Uzbekistan    
(三)非洲地區
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    7至30天
維德角Cape Verde    30天
葛摩聯盟Union of the Comoros
吉布地Djibouti    1個月以上
埃及Egypt    30天
衣索比亞Ethiopia    30天
賴比瑞亞Liberia    7至30天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30天
馬拉威Malawi    最多30天
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    最多30天
莫三比克Mozambique    30天
喀麥隆Republic of Cameroon    30天
聖多美普林西比
Sao Tome and Principe    30天
塞席爾Seychelles    30天
聖海蓮娜(英國海外領地)
St. Helena    90天
坦尚尼亞Tanzania    90天
多哥Togo    7天
烏干達Uganda    90天
(四)美洲地區
巴拉圭Paraguay    90天
牙買加 Jamaica    至多30天

國人可以電子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

澳大利亞Australia    我國護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可透過指定旅行社代為申辦並當場取得一年多次電子簽證,每次可停留3個月。
巴林Bahrain    凡我國人因觀光或商務目的欲前往巴林,得持憑6個月以上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先行上網(https://www.evisa.gov.bh/)申辦,最多可停留14天、單次入境、費用巴幣29迪納之電子簽證。
加彭Gabon    國人持憑6個月以上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需檢附事先於該國移民署(DGDI)電子系統取得之入境許可、來回或前往第三國機票、旅館訂房紀錄(或邀請函),可於抵達加彭國境時申辦效期3個月之落地簽證,規費70歐元。
象牙海岸Cote d’Ivoire    國人申請象國電子簽證,需於行前上網(http://www.snedai.ci/en)登記、上傳基本資料及繳費(效期90天之停留簽證規費73歐元),收到象國國土管制局以電子郵件寄發之入境核可條碼後,持用該條碼及相關證明文件於象國阿必尚國際機場申辦電子簽證。
印度India    自104年8月15日起,國人持效期至少6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護照前往印度觀光、洽商等,均可於預定啟程前至少4天上網申請電子簽證,費用為每人60美元,單次入境,效期自抵達印度當日起30天內有效,每年最多僅得使用電子簽證入境印度2次。
詳細情形請上印度官方網站查詢。(https://indianvisaonline.gov.in/visa/tvoa.html)
肯亞Kenya    肯亞自104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電子簽證,不再受理落地簽證。持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國人,請上肯亞ecitizen網站(https://www.ecitizen.go.ke)註冊個人帳號,並依所示填載資料及繳費。
緬甸Myanmar    國人因觀光或商務前往緬甸,得憑效期6個月以上之普通護照上網(http://evisa.moip.gov.mm)付費申辦電子簽證。
菲律賓Philippines    菲國對中華民國國民實施「電子旅遊憑證」(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ETA),國人可於線上申獲該憑證並列印後持憑入境菲國,停留期限30天。ETA之申請網站可自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官網http://www.meco.org.tw連結進入。
卡達Qatar    凡持有卡達航空有效往返卡達機票,透過該公司旅遊部門Discover Qatar預訂旅館之我國籍旅客,可由該公司網站(http://www.qatarairways.com)線上申請並獲發單次、不得延期、效期60天,停留期限30天之入境觀光簽證。上述簽證申請時間及費用為急件7個工作天,簽證費120美元;普通件10個工作天,簽證費55美元。
盧安達Rwanda    相關資訊請參閱「簽證及入境須知」。
斯里蘭卡Sri Lanka    國人前往斯里蘭卡觀光、商務或轉機可先行上網申請電子簽證。
土耳其Turkey    凡我國人因觀光或商務目的欲前往土耳其,得持憑6個月以上效期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先行上網(https://www.evisa.gov.tr/en/)申辦停留30天、單次入境的電子簽證。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相關資訊請參閱「簽證及入境須知」。
尚比亞Zambia    相關資訊請參閱「簽證及入境須知」。

申根簽證(Schengen Visa)

(一)意義
指根據申根協定而簽發的簽證。該協議於盧森堡的申根簽署,據此協議,任何一個申根成員國簽發的簽證,在所有其他成員國也被視作有效,而無需另外申請簽證。
(二)申根區包含簽署申根公約之30個國家及雖未簽署申根公約,但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之6個國家及地區。申根區36個國家及地區可分成下列4類:
申根公約國(26國)
已簽署申根公約,惟仍待完全生效(4國)
非簽署申根公約,但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4國)
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
(三)目前申根公約規定下之短期旅遊簽證,實施範圍為180日期間內可多次入境至多90天。自100年1月11日起,我國人除護照尚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外,均可以免申根簽證入境上述36國/地區,惟此優惠待遇並非毫無限制,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此外,國人於離開申根區當日,護照仍需具有3個月以上效期。

我國簽證之相關規定

(一)主管機關:(§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二)法律效力:(§6)
1.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1)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3)
(2)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施細§2Ⅰ)
A.    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6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B.    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C.    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D.    無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3)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施細§2Ⅱ)
2.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三)簽證種類與相關規定:(§7)
外交簽證    1.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8)
(1)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4)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5)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2.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需要及來我國目的核定之。未加註停留期限者,入境後停留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逾其來我國執行任務所需之期限。
(施細§7)
禮遇簽證    1.適用於下列人士:(§9)
(1)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第8條第4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4)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5)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2.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需要及來我國目的核定之。未加註停留期限者,入境後停留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逾其來我國執行任務所需之期限。(施細§7)
停留簽證    1.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10)
2.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施細§4)
(1)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2)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3)其他正當理由。
3.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6個月之停留者。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施細§9)
4.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施細§10Ⅰ)
居留簽證    1.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11)
2.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6個月之居留者。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施細§11)
(四)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撤銷或廢止簽證之情形:(§12)
拒發簽證
(§12)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2)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3)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4)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5)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6)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7)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8)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9)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10)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11)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12)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2.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撤銷或
廢止簽證
(§13Ⅰ)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2.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3.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4.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五)徵收費用: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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