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運輸服務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提供(第4-1條)

作者:夏進

無障礙運輸服務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提供(第4-1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一)使用道路

之優先及專用權(第5條)

(二)主管機關

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

(三)前項

優先及專用之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

(一)優先及專用制度之建立

1.主管機關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第5條第1項)

2.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交通系統或工程之規劃施作階段,預留大眾運輸系統必要之共構空間。(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二)辦法之訂定

前述優先及專用之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條第2項)

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之整合

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必要時,並得獎助之。(第6條)

大眾運輸之定期評鑑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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