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

作者:夏進

消防安全設備

1.車站內設置

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2.地下變電所

的設備間、車站通信及信號機房、控制中心的設備間和發電機房,宜設氣體自動滅火裝置。

3.車站內佈

設電纜線之防火性能,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通風

捷運系統地下車站及隧道內必須具備緊急機械通風系統。

避難方向指示與救援救護

1.捷運系統

應設置緊急照明和通信廣播系統。

2.捷運系統宜設

防災監視系統。

3.避難方向

指示燈應配合指示標誌設置。

4.避難方向指示標誌

應標明疏散方向,其壁掛式標誌高度距樓地板面1.0公尺以下。

5.單線隧道及疏散通道

每隔約50公尺應設置位置指示標示燈箱。每隔100公尺距離以內,設置可與防災控制室聯絡之通訊設備。

防災警報與監控系統

1.捷運系統車站

應設置警報與監控系統。

2.捷運系統應設

火災自動警報設備,通風口應設外界煙霧入侵監測裝置。

3.火災自動警報

設備中的信號裝置和聯動控制裝置,應採用自動和手動兩種方式,自動警報設備應有緊急電源。

4.捷運系統主排水泵站和排雨水泵站,應設危險水位自動警報裝置。

避雷設備

地上結構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之規定提供避雷設備。

隧道內發生火災時,排煙的原則是以對列車的車廂及乘客的影響最小為原則。當列車的前車廂發生火災時送風的方向是從上游車站沿著失火隧道吹向下游車站,以便產生一條無煙的疏散路徑。反之,如後車廂失火,則隧道內之送風方向應為由下游車站往上游車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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