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與資恐之態樣 (二)

作者:徐振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洗錢與資恐之態樣 (二)

洗錢與資恐之態樣 (二)

 

證券期貨業

證券商

客戶帳戶類

1. 客戶係經由海外銀行、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其他投資者介紹,且該客戶及其介紹人所隸屬之
    監理管轄,均屬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

2. 無正當理由開立多個帳戶,且實質受益人為同一人。

3. 開立數個投資帳戶,而這些帳號都指定同一人作為共同或授權委託人。

4. 數個不同客戶之帳戶,均留存相同地址、電話或電子信箱做為聯絡資料,但依據個別留存資料(如
    姓名、年齡、居住地點、電話等),各客戶間並無明顯關係。

5. 客戶頻繁更替個人資訊,例如其住址、電話、職業,但無明確之憑據可供證明該等變換屬實或有理
    由。
6. 法人客戶申請之交易額度與其資本額、營收、可流通現金或其他可信賴之資產評估證明顯不相當,
    或該公司成立時間極短。

7. 客戶係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但意圖規避正確且完整的填寫申請表格,或未充分說明其資金或有
    價證券之來源正當性。

8. 客戶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拒絕配合盡職審查或持續監控程序。

9. 以不同公司名義但皆有相同之法定代表人或有權簽署人,開立數個帳戶。

10. 申請者企圖向從業人員行賄或威脅,意圖使申請表格內容不完整或促使從業人員接受不完整或錯
      誤之資訊。

 

交易類

1. 客戶大額買賣有價證券者。

2. 客戶未見合理原因,於一定期間內進行鉅額配對交易對象為同一人者。

3. 客戶有異於過去買賣模式買進(賣出)後又迅即賣出(買進)有價證券者,且與其身分不相當或無合理
    原因者。

4. 新開戶或一定期間無交易之帳戶突然大額交易者。

5. 利用公司員工或特定團體成員集體開立之帳戶大額且頻繁交易者。

6. 交易帳戶連續大額以高價只買進不(或少量)賣出、以低價只賣出不(或少量)買進,或將股票維持在
    一定價位。

7. 使用數個非本人或擔任代理人之帳戶分散大額交易者。

8. 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交割價款由非本人匯交予證券商;或客戶要求證券商將其超過新臺幣五十萬
    元之應收價款匯付予一個或多個非本人帳戶;或多個客戶要求證券商將該等客戶之應收交割價款匯
    付入同一帳戶者。

9. 無正當理由短期內連續大量買賣特定股票。

10. 利用人頭戶、委託第三人或同一證券商不同分公司同一客戶帳戶,以相對委託、沖洗買賣或其他
      方式,連續大量買賣股票。

11. 無正當理由客戶申請大幅調整單日買賣額度且於市場大額買進一籃子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12. 客戶突然大額買進或賣出冷門、小型或財務業務不佳之有價證券。

13. 客戶突有迅速買進或賣出單一公司有價證券後,懷疑客戶有從事內線交易之行為。

14.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即時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為證券商之客戶,且交易
      顯屬異常者。

15.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從事各保險種類招攬業務,知悉保單變更要保人後,新要保人短期內申
      請變更受益人、辦理大額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後,並於證券商從事大額交易者。

16. 客戶不履行交割義務,且違約交割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17. 客戶參與非競價的買賣,且其買賣價格明顯偏離市價。

18. 證券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或辦理共同行銷,發現交易人資金在各金融商品間迅速移轉,顯有異常
      者。

19. 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或交易是否完成,發現其他明顯異常之交易行為或從業人員認為可疑之情況。

20. 客戶來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之國
      家或地區,進行頻繁而大量交易或轉帳往來。

 

O S U 類

1. 客戶保管帳戶累積大額資金,甚少用於任何交易之交割結算,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

2. 客戶保管帳戶多次調撥轉帳至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高避稅風險
    或高金融保密之國家或地區。

3. 客戶在一定期間內頻繁且大量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該產品並不符合其本身需要。

4. 客戶在許多不同國家或地區進行證券交易,尤其包含在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

 

資恐類
1. 客戶本人、代理人或實質受益人為主管機關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
    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
    關聯者。
2. 交易對象為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

保險業

一、 人壽保險

 交易前─客戶異常行為類 
1. 現有客戶過去投保習慣皆為投保低保額之保險,並以定期繳費方式繳交保險費,突欲投保大額躉繳之
    保險,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 客戶購買保險商品時,對於保障內容或給付項目完全不關心,抑或對於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具高現
    金價值或躉繳保費之保險商品,僅關注保單借款、解約或變更受益人等程序。

 

 異常交易─客戶身分資訊類 
1. 客戶刻意規避「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完成確認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
2.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其中涉案人欲投保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
    商品,或已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欲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或進行涉及金流之
    交易行為,且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徵者。

 

 異常交易─密集行為類 

1. 客戶短期內密集投保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且投保內容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
    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2. 客戶於短期內密集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要求以現金方式支領,達特定金額以上,且無法提出
    合理說明者。

3. 客戶於短期內密集繳交多筆增額保費,且總金額達特定金額以上,並申請辦理部分贖回、解除契約
    或終止契約、保單借款等,達特定金額以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4. 客戶於短期內密集辦理大額之保單借款並還款,借款與還款金額相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異常交易─短進短出類 
1. 保單變更要保人後,新要保人短期內申請變更受益人、辦理大額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且無法提出
    合理說明者。
2. 客戶以躉繳大額保費方式購買長期壽險保單後,短期內申請辦理大額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且無法
    提出合理說明者。
3. 客戶繳交大額保費(含跨境支付保費)投保後,短期內申請辦理大額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且無法提
    出合理說明者。

 

 異常交易─大額交易類 
1. 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含
    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且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徵者。
2. 大額保費非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付款,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3.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繳費或還款,對於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
    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異常交易─規避申報類 
1. 客戶以現金或透過不同銀行帳戶,且以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繳交保費、償還保單借款或抵押
    貸款,對於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2. 客戶要求公司開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作為給付方式,達特定金額以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者。

 

 異常交易─跨境交易類 

1. 客戶係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
    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其匯入之交易款項,
    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2342

2. 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有嚴重缺失之國
    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
    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3.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防
    制洗錢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
    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其他類 
其他符合疑似洗錢或資恐表徵之交易,經公司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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