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作者:羅揚

法例


法例

指民法中適用法律與解釋法律之共同原理。

民法法源

民法法源,意指法院得據以為裁判依據之一切民事規範。

(一)民法規定

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
2.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第2條)

(二)說明

民事法律關係,基本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則,由「權利主體」依「法律行為」發生「法律關係」。但以上三者均須受到「法律」規範或限制其效力,如無法律規制時,則依習慣;無習慣時,則依法理。
1.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
2.習慣,指習慣法,要件為:
(1)反覆慣行:
須為社會慣行之事實;亦即人民在一定期間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
(2)法的確信:
人民確實認為必須接受該規範之約束;亦即人民確實相信該習慣已經具備類似法律的效力。
(3)法律未規定:
只有在成文法律未規定時,才有可能成立習慣法。
(4)無違背公序良俗:
須符合倫理價值之正面評價(民法第2條),否則為習慣,而非習慣法。
3.法理,指法律之原理,如私法自治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

書面與簽名之準則(民法第3條)
 
依照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效力與簽名相同;如果捺指印,還需要除了捺指印者的另外二人簽名,才發生與簽名相同的效力。

確定數量之準則(民法第4、5條)

(一)原則上應先探求當事人的原意,如仍有爭議,則分別依下述準則內容決定數量。
(二)準則:
1.表示內容含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時,以文字為準。
2.表示內容只有文字或只有號碼:不符合時,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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