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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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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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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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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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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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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之重行審查(第67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預備金之支用
(一)第一預備金之支用(第64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二)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情形(第70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預算執行之經費裁減(第71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一)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第72條本文)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二)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1.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第72條但書)
2.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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