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之重行審查(第67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預算之重行審查(第67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預備金之支用

(一)第一預備金之支用(第64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二)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情形(第70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預算執行之經費裁減(第71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與歲出應付款

(一)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第72條本文)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二)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1.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第72條但書)

2.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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