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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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與效力

(一) 事由

1.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2.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3)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4)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 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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