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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現行法規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1.組織法上法律保留之明文規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規定:
(1)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A.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B. 獨立機關。
(2)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2.制度性法律保留的鬆綁,某程度上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1)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2)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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