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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終止後的雇主義務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終止後的雇主義務
1. 給與求職時日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
2. 發給服務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者不得拒絕。
3. 給付資遣費
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17條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事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亦可依本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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