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課徵時機(土稅22、土稅施3III)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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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課徵時機(土稅22、土稅施3III)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述1.(2)及(3),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

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5.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

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荒地稅(土稅22-1)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2.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3.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4.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5.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納稅義務人(土稅3、土稅3-1)


1.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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