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單數主體之債

債之權利人、義務人皆為單一。

多數主體之債

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而其權利人或義務人有二人以上。

多數主體之債-可分的債

為標的之一個給付可分為數個給付,且分割後無損其性質或價值。
(民法第271條)
1. 可分債務:債務人為多數,各平均分擔其給付。
2. 可分債權:債權人為多數,各平均分受其給付。

多數主體之債-連帶的債

債權人或債務人為數人,各債權人得單獨請求全部之給付,各債務人有為全部給付之義務。
1. 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對於連帶債務人而言,債權人可說是皇帝,他可以自由選擇跟每個人要一部分,或者也可以選擇跟其中一個人要求全部,總之只要債權人開口了,連帶債務人都必須配合給付。(民法第272條)
2. 連帶債權:
指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
(民法第283條)

多數主體之債-不可分的債

標的之一個給付不可分為數個給付之情形。
1. 不可分債務:
債務人為多數,有同一債務,其給付不可分。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
(民法第292條)
2. 不可分債權:
債權人為多數,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
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民法第293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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